東海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|
100年12月22日第19次行政會議通過 |
100年12月27日第190次校務會議通過 |
第 一 條 |
本校為促進學校健全發展,提供校務規劃與發展之指導方針,並研議重大校務發展事項,特設置校務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 |
第 二 條 |
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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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當然委員:校長(本委員會召集人)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(本委員會執行秘書)、國際長、主任秘書、推廣部主任、各學院院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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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選任委員:由各學院教師一人,非屬系所單位教師一人,學生會學生代表一人,學生議會學生代表一人組成。選任委員須為當年度校務會議代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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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校外委員:由召集人遴聘校外學、產界代表若干人。 |
第 三 條 |
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任委員任期到期而新任委員尚未改選產生時,由原任人員繼續執行其職務,但至多以三個月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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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任委員出缺時,其缺額應依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其原屬單位提名遞補之,其任期至原任屆滿為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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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委員聘期二年,連聘得連任,並得依規定支給諮詢費、旅費及出席費。 |
第 四 條 |
本委員會職掌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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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校之定位與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前瞻規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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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其他重大校務發展事項前瞻規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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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審議校務發展計畫執行狀況。 |
第 五 條 |
本委員會不定期集會,但有四分之一委員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 六 條 |
本委員會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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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付相關單位落實執行。 |
第 七 條 |
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 |